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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

作者: | 來源: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 | 時間:2023-04-29 點擊數:- 分享到:

  指引原文: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

  為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作用,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提高企業環保自律意識,促進嚴格執法、自覺守法與普法教育的有機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湛江市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現就《工作指引》的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解讀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要求,指導我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有效防范執法風險,省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11月14日公開發布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貫徹實施。

  《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本轄區的公開道歉承諾工作指引,明確減輕處罰的具體標準及公開道歉的程序等內容。按照該條規定的要求,我局須根據我市轄區范圍內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我市的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

  二是規范執法的需要。《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施行以來,2022年度我市共辦理適用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案件31宗,減少罰款額335.48萬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目前我局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如何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的公開道歉從輕處罰規定,并無相關規定給予統一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依法從輕處罰也都只作為較為原則的規定,實踐中需要細化明確,規范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和“同案異罰”現象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干預。從我市2022年辦理適用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案件的情況來看,也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對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適用進一步細化。

  三是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全省開展“競標爭先”行動、展現“比學趕超”狀態的背景下,我局持續深入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推動服務湛江綠色、高質量發展,力爭各項主要工作邁入全省第一方陣。這就要求生態環境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指導幫扶,還要包容審慎。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條目清晰、簡便易用、可操作性強的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對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旨在貫徹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精神,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既有利于實現“處罰一個,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也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效率,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二、解讀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同時參考廣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對《工作指引》所稱的“從輕處罰”進行了具體的范圍限定,即指在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基礎上的進一步從輕,且僅限罰款類的行政處罰。此外,對于當事人未申請公開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規定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作出決定。

  三、指引主要內容

  一是《工作指引》規定了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即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7個工作日(即陳述申辯期)內主動提出書面申請,并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且要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承諾守法。

  另外,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11種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情形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具體實踐,增加了4種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即:(一)當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規范及形式要求進行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二)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以責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為作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條件的;(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四)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是《工作指引》規定從輕處罰的具體標準。《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只規定了30%-50%的罰款降低額度,為了保證裁量幅度一致,“同案同罰”,我們根據環境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工作重點、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等,確定了30%、40%、50%三個具體的適用標準和情形。

  三是《工作指引》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及流程。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程序,確定了啟動前提、書面提醒、主動申請、核實情況、案件審議、歸檔備案等6個程序,并對每個程序的具體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可操作性強。